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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铁路隧道安全保护区内取得采矿权如何处理

imtokenapp专业版下载 2023-01-17 03:36:26

如果铁路是先建后取得采矿权的,采矿权应受铁路保护规定的约束,并依法关闭。采矿权在前、铁路建设在后的,铁路应在施工前对建设项目的矿产资源进行调查,并与采矿权人签订覆土协议,补偿采矿权持有人,然后依法关闭采矿权。如果铁路建设时间过早,未完成采矿权覆盖手续,或未直接完成采矿权覆盖手续,一般来说,如果铁路方要关闭采矿权,应支付赔偿金,还是由双方协调决定。

国家关于开采小铁矿石的规定

现行采矿政策尚无对小铁矿的具体规定 第三章矿产资源勘查 第四章矿产资源开采 第五章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矿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本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别制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对矿产资源行使国家所有权。地表或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所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同而发生变化。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方式侵占、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手续。勘探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不受到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人员,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第四条 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五条 国家实行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制度;但是,国家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减免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费用。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但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的除外:(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范围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勘查作业区,并有权取得该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作业优先采矿权。 (二)因企业合并或分立而取得采矿权的矿业企业,因出售企业资产或其他产权变动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企业资产,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开采。前款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以营利为目的出售探矿权、采矿权。第七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方针。第八条 国家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技水平。

第九条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科技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十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生产生活。当地少数民族。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当地可以开采的矿产资源。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和开采审批 第十二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关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关负责矿山建设、设计勘查报告的审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报告单位。

不得以未经授权的勘查报告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和各类矿产储量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报送或者填报。第十五条 开办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矿山设计或者采矿方案进行审批,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审查;只有通过审查的人才会被批准。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应当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采矿许可证:(一)矿区矿产资源(二)在前款规定的区域以外可开采的矿产储量为规模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保护性开采的具体矿产种类;(四)中国领海及管辖区域)其他海域矿产资源;(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矿产,经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除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以外,可采矿产储量为中等的,采矿许可证由省、自治区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直辖市。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核发采矿许可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备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大中型矿产储量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关规定。第十七条 国家在国家规划的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大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的特定矿种实行保护性开采的,实行计划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第十八条 国家规划的矿区范围、对国民经济有重大价值的矿区范围、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依法划定后,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矿业企业变更矿区范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原发证机关补发采矿许可证。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的正常秩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国有矿山企业和他人依法设立的其他矿山企业的矿区开采。第二十条 未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区域开采矿产资源:(一)划定区域内的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内;(三)铁路和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四)内重要河流、大坝两侧一定距离;(五)自然保护区、国家指定的重要风景名胜区、不可移动的历史遗迹和名胜古迹的位置、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 六)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

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报送矿山关闭报告和与开挖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有关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经审批。第二十二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矿山证开采证要办多久,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稀有地质现象和文化古迹,应当予以保护,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章矿产资源勘查 第二十三条区域地质调查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进行。区域地质调查的报告和图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并提供给有关部门使用。第二十四条矿产资源普查完成主要矿产普查后,应当对作业区共生或伴生矿产等矿床的成矿地质条件和产业前景进行初步综合评价。第二十五条 勘查矿床,必须对矿区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物进行综合评价,计算其储量。未经综合评价的勘探报告不予批准。但国务院规划部门另有规定的矿产勘查项目除外。第二十六条 特殊非金属矿产、流体矿产、易燃易爆可溶性矿产和含放射性元素易受破坏的矿产的普查、勘查方法,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普查、勘查方法进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并具备必要的技术设备和安全措施。第二十七条 矿产资源勘查、岩芯、试件等实物标本材料的原始地质目录和图纸,以及各种勘查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保存。第二十八条 矿床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勘查资料按照国务院规定收费使用。

第四章矿产资源开采 第二十九条矿产资源的开发,必须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采矿回收率、采矿稀释率和选矿回收率应符合设计要求。第三十条 在开采主要矿产时,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综合利用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防止浪费;对含有有用成分的矿物和尾矿,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丢失和损坏。第三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第三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要节约用地。因采矿破坏耕地、草地、林地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等利用措施。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第三十三条 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建筑群,建设单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情况。拟建项目所在的中央政府。矿产资源的分配和开采。重要矿床未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超载。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采购的矿产品,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矿工不得向非指定单位出售。

第五章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矿山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矿山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政策,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开采。国家。矿产资源,允许个人开采分散的资源和只能作为普通建筑材料使用的沙、石、粘土,并开采少量的矿产供个人使用。个人不得开采规模适合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以及国家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国家引导和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矿山企业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矿山企业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第三十六条 经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企业矿区内现有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移至其他指定地点开采,矿山建设单位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妥善解决群众生活。 也可根据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第三十七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矿山企业应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的回收率。禁止乱挖乱采破坏矿产资源。集体矿山企业必须测绘地上与地下工程对比图。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协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矿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改进经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的对国民经济具有重大价值的矿区进行采矿的,不得擅自进行挖矿。开采特定矿种进行保护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损害的,依照刑法第156号第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国有矿山企业和他人依法设立的其他矿山企业矿区开采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四十条 越界开采的,责令退回矿区,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勘查单位的矿产品等财物,破坏采矿、勘查设施,扰乱矿区、勘查作业区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的有关规定。 情节明显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出售探矿权、采矿权的,吊销探矿权、采矿权,没收违法所得矿山证开采证要办多久,并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国家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破坏性采矿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矿产资源严重损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给予直接处罚。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执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吊销勘探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处罚,由原发证机关决定。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不予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处罚行政处罚。惩罚。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核发勘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吊销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第四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勘查、采矿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处理;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一条 本法施行前,未办理批准手续、未划定矿区范围、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申请补办手续。

第五十二条本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等规定,投机取巧,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一十八条 以走私、投机为常业,走私、投机数额巨大,或者走私、投机团伙头目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五十六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一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拘留、罚款或政治剥夺。对。第一百五十八条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扰乱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不能开展,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头目处以有期徒刑以下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刑事拘留、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